湖南省计算机用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湖南省计算机用户协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湖南省范围内从事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科研、教学和开发应用人员自愿参加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信息技术,促进湖南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湖南省的计算机科学学术水平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极大地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出贡献。学会的一切活动均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之下,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弘扬科学精神。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还接受中国计算机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空气,促进学科发展。
(二)积极开展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的编辑出版工作,为计算机工作者提供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的园地。
(三)为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应用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方案论证和决策参考,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科技成果的测试、验收、评价、鉴定和推广提供服务。为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认证提供服务
(四)普及计算机知识,培训各类人员。组织全省的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开展对在岗科技人员和公务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工作
(五)密切党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和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六)积极参加省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省科协安排的各项工作。举办为广大会员服务的事业和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履行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湖南省计算机学会会员。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 凡具有独立的计算机应用开发机构,拥有较多的计算机科技工作者的政府机关、科研、教学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填写团体会员单位登记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本学会提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同时办理团体会员登记手续,发给团体会员证书,确定具体联系人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1.选派代表参加学会的学术活动和有关会议;
2.优先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定期收到学会举办的学术刊物;
3.要求学会优先安排本单位的方案论证、成果鉴定和其它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4.依靠学会的力量举办技术讲座、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5.团体会员单位可优先向学会推荐理事候选人,可推荐本单位符合会员条件的个人加入本学会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协会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政府资助;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投资收益;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九条 本协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协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协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协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协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协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本协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协会投入人对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事业。
(三)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协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十三条 本协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协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本协会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